内蒙古一旗委书记受贿1500余万、致使国家损失1B体育3亿余元细节披露曾因命案被免职

发布时间:2024-04-27 16:49:0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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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sports登录入口近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了《海明受贿案起诉书》。起诉书披露,被告人海明,男,蒙古族,1960年出生,原西乌珠穆沁旗旗委书记,户籍所在地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12月26日被锡林郭勒盟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4日被阿巴嘎旗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海明曾任锡林浩特市副市长、市委副书记,2003年1月出任西乌珠穆沁旗旗委书记B体育,2011年5月27日,海明因西乌旗“5.11”刑事案被免职,改任西乌珠穆沁旗委正处级待遇干部,2020年3月退休。

  值得一提的是,起诉书披露,海明曾收受多名煤矿老板贿赂,其中包括收受西乌旗某矿业公司法人马某某100万元。但是在西乌旗发生“5.11”刑事案件后,海明将100万元以现金形式退还给马某某,其他煤矿老板的贿赂并未退还。

  所谓西乌旗“5.11”刑事案,据官方此前通报:2011年5月11日0时7分,西乌旗公安局接到浩勒图高勒镇派出所报告:辖区居民莫日根在萨如拉嘎查至吉林郭勒二号露天矿的简易路上被一辆豪沃半挂货车碾死。经查,自2011年5月10日白天开始,死者莫日根和亲属、群众等近20余人因运煤车辆昼夜行使、噪声大、尘土多,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等,阻止运输车辆在草场旁边的简易公路上行使。浩勒图高勒镇派出所接警后,及时赶赴现场维持秩序。2011年5月10日晚11时许,莫日根和其哥哥等人在阻止李林东、卢向东驾驶的车辆时,双方发生争执。民警随即予以制止。此时,李、卢二人驾驶的豪沃半挂货车突然强行启动前行,将挡在车前的莫日根拖出145米,造成莫日根当场死亡,二人随即驾车逃离现场。随后,民警立即驾车追捕肇事车辆,被紧随肇事车之后的李明刚、吴晓伟各驾驶一辆半挂货车阻挡前行,致使李林东、卢向东驾车潜逃。民警强行超过后,将李明刚、吴晓伟驾驶的车辆逼停,当场将其二人抓获。2011年5月11日16时40分许,警方在赤峰市林西县统布镇收费站将两名潜逃的犯罪嫌疑人李林东、卢向东抓获归案。

  一、2003年至2020年,被告人海明在担任西乌旗旗委书记、享受正处级待遇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及影响,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项目审批、工程款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598.3841万元人民币。其中,人民币1169.6405万元B体育、美元11万元(折合人民币74.2216万元)、欧元3万元(折合人民币28.6422万元)、英镑1万元(折合人民币9.8798万元)、房产1套(价值316万元)。

  2006年,被告人海明在担任西乌珠穆沁旗旗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辽宁某集团入驻西乌旗投资电厂、煤矿、铁路时提供帮助。该集团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某甲为表示感谢,于2006年10月,送给海明北京房产一套,房屋购买价格316万元,该房产落户在王某甲之子名下。

  2007年,被告人海明在担任西乌珠穆沁旗旗委书记期间,内蒙古某公司通过招投标承建西乌旗某矿区道路建设工程,道路工程由樊某某与刘某某合伙进行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海明利用职务便利,为刘某某与樊某某向该项目的相关部门打招呼。樊某某为感谢海明帮忙协调工作,于2007或2008年前后,在海明西乌旗的办公室送给其1万英镑,折合人民币9.8798万元。

  2008年9月,被告人海明在担任西乌珠穆沁旗旗委书记期间,西乌旗某矿业公司原股东王某乙为感谢海明在西乌旗任旗委书记期间对自己公司的支持,于2008年9月通过张某某送给海明人民币70万元。

  2008年,被告人海明在担任西乌珠穆沁旗旗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马某某入股西乌旗某矿业公司提供帮助,马某某为感谢海明给予的帮助并希望继续得到海明在企业经营上的照顾,于2008年7月,通过银行卡转账的形式向海明的女儿海某某名下工商银行卡转入100万元,2011年5月,西乌旗发生“5.11”刑事案件后,海明将100万元以现金形式退还给马某某。

  5、收受西乌旗某矿业公司原法人单某某美元10万元,折合人民币68.128万元。

  2008年7、8月份,被告人海明在担任西乌珠穆沁旗旗委书记期间,西乌旗某矿业公司原法人单某某为感谢海明对自己公司工作上的支持和帮助,于2008年7、8月份在北京市送给海明美金10万元(折合人民币68.128万元)。

  6、收受西乌旗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某3万欧元,折合人民币28.6422万元。

  2008年,被告人海明在担任西乌珠穆沁旗旗委书记期间,西乌旗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揽西乌旗某医院建设工程,为请托海明在工程建设项目推进、工程款结算中给予的帮助,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某于2008年8、9月份在海明办公室送给其3万欧元(折合人民币28.6422万元)。

  2008年至2009年,被告人海明在担任西乌珠穆沁旗旗委书记期间,锡林浩特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伙人司某某为了在西乌旗开发房地产时得到海明的照顾与支持,于2008、2009年在锡林浩特市海明岳父家中送给其2万元。

  2008年或2009年,被告人海明在担任西乌珠穆沁旗旗委书记期间,内蒙古某园林工程公司法人陈某某为得到海明对其公司在经营上给予帮助与照顾,于2008年或2009年春节前送给海明7万元。

  2005年至2010年,被告人海明在担任西乌珠穆沁旗旗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西乌旗某水泥公司法人付某某请托,按照招商引资政策扶持其经营的企业,付某某为感谢海明的帮助以及继续得到海明的照顾与支持,从2005年至2010年先后五次送给海明共计11万元。

  2011年,被告人海明在担任西乌珠穆沁旗旗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西乌旗某煤炭公司项目经理高某某的请托,为该公司申报灭火工程项目提供帮助,为表示感谢,高某某于2011年春节前在海明位于西乌旗的办公室送给其20万元。

  2010年或2011年,被告人海明在担任西乌珠穆沁旗旗委书记期间,西乌旗某热电公司法人任某某为感谢海明对自己公司的支持,于2010年或2011年春节前,在海明位于锡林浩特市的小区家中送给其30万元。

  12、收受西乌旗某煤炭公司原股东庞某某100万元,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6.0936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106.0936万元。

  2012年7月,西乌旗某煤炭公司原股东庞某某为感谢海明在任西乌旗旗委书记期间对其企业实施灭火工程给予的帮助,安排公司经理高某某向海明提供的银行卡账户内转账100万元。2013年或2014年春节前,庞某某在锡林浩特市海明家中送给其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6.0936万元)。

  2010年至2013年,内蒙古某铜锌冶炼公司原董事长边某某为感谢被告人海明在任西乌旗旗委书记期间对其企业的帮助和照顾,于2010年至2013年先后三次送给海明共计4万元。

  2006年,被告人海明在任西乌旗旗委书记期间,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为吉林某集团成功入驻西乌旗提供便利。2011年西乌旗某有色金属公司成立(系吉林某集团全资子公司)。2011年5月,海明被免职享受正处级待遇期间,为感谢海明以及继续得到海明的帮助,西乌旗某有色金属公司将其聘用到公司任职,从2012年1月至2016年12月,以聘用的名义按月支付海明高额薪酬,共计324.9万元。海明利用其任西乌旗旗委书记期间形成的人脉关系继续为该公司提供帮助。

  2016年,被告人海明享受正处级待遇期间,西乌旗某园林景观公司法人杨某某通过海明的司机王某丙请托海明帮助杨某某的企业要账,海明了解到西乌旗政府化解政府债务工作,便向时任分管旗长打招呼,2016年上半年,杨某某将政府化解债务1500万元中的10%,共150万元通过王某丙送给海明。

  2009年至2010年,被告人海明在任西乌旗旗委书记期间,西乌旗某建筑公司法人房某某为了在企业经营上得到海明的照顾与支持,分别于2009年春节前,在海明家中送给其5万元;2010年春节前,在海明家中送给其10万元。2013年,海明被免职享受正处级待遇期间,房某某在海明女儿海某某结婚时在锡林浩特市元和建国饭店送给其1万元;于2020年春节前,在海明家中送给其1万元。

  2005年左右,被告人海明在担任西乌旗旗委书记期间,通过锡林浩特市市长游某某,将锡林浩特市某处空地控制在自己名下,但未办理任何手续及缴纳相关费用。被告人海明亲属想利用该地块开发楼盘,某公司法人吕某某认为会影响其生意,于是找到海明商议土地置换事宜,海明用未实际享有所有权的空地以及位于锡林浩特市的面积为124.15平米住宅、42.38平米的车库和小房(评估价格55.36万元),置换吕某某位于锡林浩特市的两处房产,一处面积为325.84平米的别墅(评估价格157.09万元),一处为201.98平米的底商(评估价格212.079万元)。经核减,海明最终获利313.809万元。

  2012年,被告人海明在享受正处级待遇期间,安排时任西乌旗某局局长李某某,将自己妻子高某某名下的现代胜达越野车进行顶账,李某某将此车顶账给内蒙古某园林绿化公司,2012年12月,内蒙古某园林绿化公司总经理赵某某安排他人通过公司账户将车款30万元打入海明妻妹乌某某的银行卡内;2013年,海明再次让李某某将其妻妹乌李某某名下的标致汽车进行顶账,李某某将此车顶账给山东省某城市开发建设公司,2013年4月,山东某城市开发建设公司法人孙某某将车款40万元通过李某某给了海明妻妹乌李某某,以上两辆车共计顶账70万元整B体育。经评估,两辆车的评估价分别为25.9103万元、24.158万元。经核减,上述两辆车顶账后,海明获利19.9315万元。

  二、2010年,被告人海明在担任西乌旗旗委书记期间,某煤炭公司高某某找到海明,为公司申请灭火工程,海明直接安排额某某(另案处理)帮助该煤炭公司实施和推进灭火工程。海明作为时任旗委书记,越权插手干预政府事务,额某某不履行“三重一大”政府议事规则,擅自同意并直接签发文件向锡盟行署上报,致使上述煤炭公司以灭火为名将某探矿区境内的初步灭火区、补充灭火区、空白区内的煤炭资源进行盗挖,给国有煤炭资源造成巨大损失。经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鉴定,该煤炭公司以火区治理为名共动用煤炭资源储量1511.68万吨,价值13.8983亿余元。

  原标题:《内蒙古一旗委书记受贿1500余万、致使国家损失13亿余元细节披露,曾因命案被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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